关于精选影视制作合同四篇的信息

发布时间:2024-08-20

影视剧特技效果合同

.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其计划摄制的电影(电视剧)《___》(下称本电影(电视剧)中需要特技效果,决定聘请乙方提供特技效果服务。2.乙方具备组织、提供电影特技效果服务的能力,并且参加过多部影视剧的特技效果制作,同意接受甲方的聘用。

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正在计划摄制电影(电视剧)《___》(下称电影(电视剧);乙方是具有相关资质的影视导演,并成功执导了多部电影(电视剧);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担任其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的导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

.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担任其计划摄制的电视剧的制片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第一条 工作岗位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电视剧的制片人,负责电视剧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组织、管理。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委托以XXX为导演的拍摄班底负责此剧的拍摄工作。乙方不得向外泄露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应对甲方要求保密资料绝对保密。

.电视剧摄制计划和摄制预算一旦经甲方认可并确定,乙方应严格履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4.从乙方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起至乙方工作结束之日止,乙方应专职为甲方工作,不得受聘于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5.甲方为乙方指派或聘用一名经乙方认可的秘书或助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最新影视剧特技效果服务合同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其计划摄制的电影(电视剧)《___》(下称本电影(电视剧)中需要特技效果,决定聘请乙方提供特技效果服务。2.乙方具备组织、提供电影特技效果服务的能力,并且参加过多部影视剧的特技效果制作,同意接受甲方的聘用。

2、.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甲方计划摄制电视剧《___》(下称电视剧);乙方持有《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并具有电视剧制作的相关经验;2.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担任其计划摄制的电视剧的制片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

3、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担任其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的导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第一条 工作期限 乙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向甲方报到。乙方工作正式开始。

4、.电视剧摄制计划和摄制预算一旦经甲方认可并确定,乙方应严格履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4.从乙方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起至乙方工作结束之日止,乙方应专职为甲方工作,不得受聘于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5.甲方为乙方指派或聘用一名经乙方认可的秘书或助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解决。

6、剧组的合同都要由制片主任来签。主管摄制计划和摄制预算的编制,带领制片组对摄制组的整体工作,除去艺术创作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财、物的事项都要实施有效的管理,是制片人思想与意志的执行者。 生产制片职责 生产制片和外联制片的职责是协调制片主任完成有关生产方面的制片工作。

影视项目合作协议

1、影视分约是指演员与影视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以下是关于影视分约的详细解释:定义 影视分约是演员与影视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种合作协议。这种协议规定了演员与影视公司在影视项目上的合作方式、权责关系以及利益分配等。

2、电视节目 合作协议 书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为发展《农村栏目》以及有关服务,本着“友好合作、共进双赢”之原则,经认真协商,就业务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合作内容:甲乙双方联合开设农村影视传播项目,合作项目为《百姓故事》。 双方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3、甲方对乙方设计的影视项目文件按照合同的附件,乙方提供的宣传片内容策划方案的标准进行对比,结论为满意。 2该影视项目文件无文字拼写及图片、音频、视频(以甲方提供的材料为准)错误。

4、在保证为本联合摄制的影视剧投入必须的时间、资金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前提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参与此影视剧以外的独立于对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类型和性质的电影、电视剧和电视节目的商业营运,但不得参与与此影视剧有竞争的影视剧、电视剧和电视节目的投资项目。

5、区达成如下约定:第一条合作前提乙方承诺其具备完成本合同项下制作任务的资质、设备、团队、能力和经验,并已知晓本剧的基本剧情、确认其符合国家电影制作的基本导向和精神取向。

6、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权合作 单独一方,向另一方投资持有对方股权;或者双方相互投资持有对方股权。(二)基金合作 单独一方,参与投资另一方已设立的“影视文化类投资基金”;或者双方共同发起设立“影视文化类投资基金”,联合对外投资。